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2號
TCDV,97,勞訴,72,200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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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林佑吉即吉鑫鐵工廠
即 被 告
被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主
文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主文第二項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0,503元,合計為新台幣1,730,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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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