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原名 王弋文)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李雅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