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535號
TCDM,97,附民,535,200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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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原名 王弋文)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李雅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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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