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3918號
TCDM,97,訴,3918,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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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緝字第1383號),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設址於臺中市○區○○○路303號12樓 之4之恩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恩通公司)自民國93年7月15 日起迄今之名義負責人。吳銘輝(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30日以96年度偵字第2526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為恩通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甲○○吳銘輝 為增加恩通公司業績以利開狀進貨,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會計師「呂秀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3年7月至同年12月間,明 知未實際向頂峰企業商業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 取得該等營業人不實之統一發票60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1317萬5014元,稅額65萬8756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 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又於 同期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30紙, 銷售額合計1130萬5845元,交付予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 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 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6 萬529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輪達企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施能宗提供之匯款明細及 發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96年4月20日(96)華彰 存字第96號函及所附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大眾銀行 彰化簡易型分行96年4月2日(96)眾彰化簡發字第5號函及 所附取款憑條及存款單影本、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行96年4 月13日華鹿字第31號函及所附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 恩通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㈢、證人即共同被告吳銘輝於國稅局之談話記錄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賴順吉賴陳阿緞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唐根炎於國 稅局之證述。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 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 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 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 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 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
1、商業會計法第71條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 下罰金」,於95年5月24日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萬元以下罰金」,並於95年5月26日生效施行,亦即原罰 金刑由新臺幣1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比較結果,修正 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規定。
2、關於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為:「主刑之種類 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前開二罪所得科處罰金最低為新臺幣一 千元;而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 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元以上。」是依行為時之法律, 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計算, 前開罰金刑,最高額雖與新法相同,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0 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以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3、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提 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並刪 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之條件,第2項增訂「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 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規定,係就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已刪除),定其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4、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正犯。」亦於上述時間同時修正為:「二人以 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 「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 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 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 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即有修正, 雖對於本件被告與其他共犯間之犯罪情形而言,刑法第28條 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然此係 以「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結果,逆推「法律有無變更 」之前提事實,即有倒果為因之誤,是本件刑法第28條既已 變更,且新法並無不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274號判決參照)。5、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 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 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 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 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6、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亦於94年1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 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上開各罪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 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 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 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 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㈡、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 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會計



憑證無訛;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 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 照)。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 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 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 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 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吳銘輝2人間,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 多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具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擔任恩 通公司之負責人,而與吳銘輝共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並 販售與頂峰企業社等公司,計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達56 萬5292元,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嚴重影響國家稅 收之正確性,行為殊值非難,然慮及其雖擔任恩通公司之負 責人,然未取得任何利益,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之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 查,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所犯符合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且無該條例規定 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減其刑期2分之1為有期徒刑2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恩通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頂峰企業商行 │93年9月至 │ 2 │264,892 │ 13,245 │
│ │ │10月 │ │ │ │
├──┼────────┼─────┼──┼─────┼─────┤
│ 2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93年8月 │ 1 │ 1,565,554│ 78,278│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名洋商行 │93年12月 │ 1 │ 2,040,000│ 102,000│
├──┼────────┼─────┼──┼─────┼─────┤
│ 4 │東禓電機股份有限│93年7-8月 │ 2 │ 786,000│ 39,300│
│ │公司 │ │ │ │ │
├──┼────────┼─────┼──┼─────┼─────┤
│ 5 │輪達企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 │ 6 │ 2,986,000│ 149,300│
├──┼────────┼─────┼──┼─────┼─────┤
│ 6 │昱豪企業社 │93年8月 │ 3 │ 487,600│ 24,380│
├──┼────────┼─────┼──┼─────┼─────┤
│ 7 │捷旻企業有限公司│93年9月 │ 7 │ 441,000│ 22,050│




├──┼────────┼─────┼──┼─────┼─────┤
│ 8 │凱晟企業社 │93年7-12月│ 19 │ 2,619,358│ 130,971│
└──┴────────┴─────┴──┴─────┴─────┘
二、恩通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93年7月 │ 13 │ 3,065,005│ 153,250│
│ │公司 │ │ │ │ │
├──┼────────┼─────┼──┼─────┼─────┤
│ 3 │榮菖科技有限公司│93年9月 │ 6 │ 900,600│ 45,030│
├──┼────────┼─────┼──┼─────┼─────┤
│ 4 │興建科技股份有限│93年9月 │ 6 │ 900,600│ 45,030│
│ │公司 │ │ │ │ │
├──┼────────┼─────┼──┼─────┼─────┤
│ 5 │雙穎企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 │ 1 │ 3,452,640│ 172,632│
├──┼────────┼─────┼──┼─────┼─────┤
│ 7 │富可麗實業有限公│93年11月 │ 4 │ 2,987,000│ 149,350│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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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輪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