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979號
TCDM,97,訴,2979,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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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8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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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