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7年度,828號
TCDM,97,聲減,828,200810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之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 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 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違反 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各就如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刑、 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本院經核相關卷證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 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1條第5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