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87號
97年度聲字第4543號
聲 請 人 甲○○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97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就涉 案情節業已供述,且本案除證人齊家政之指訴外,亦有查扣 相關毒品,是本案案情應無不明之處。再者,被告向為家中 支柱,其配偶梅錦鸞為越南國籍,生活需被告從旁協助,今 被告遭押迄今已五月餘,婚姻關係岌岌可危,被告家中尚有 高堂老母鄭楊玉嬌需人照顧奉養,下有嗷嗷待哺幼兒鄭惠妤 需被告照料,且鄭惠妤患有眼疾,更需被告在旁照護,並待 被告決定是否進行手術矯治。另被告罹患有糖尿病,羈押對 其病情之控制亦有不良影響。綜上,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犯嫌重大 ,而有羈押必要,故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羈押 在案,復自同年十月十五日起裁定自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等情,有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九號 刑事案卷可稽。
(二)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准予被告 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有關被告之 病情,該所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以中所衛字第0970 004976號函覆:「查該收容人(按即被告)罹患疾 病情形經委請本所特約醫師洪宏志於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診 察結果簽註:『查被告甲○○所患糖尿病,已給予藥物控 制,目前病情穩定』云云」等情,有該函附卷可佐。可知 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所定「現罹疾病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另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張 志新律師上開所陳有關被告家中高堂母親及妻兒需人照料 之情形,縱屬實在,但並無從使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消滅 。從而,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及選任
辯護人張志新律師提起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 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