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4027號
TCDM,97,聲,4027,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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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
七○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五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十七日十六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府前街一五九號 「阿三哥刻印社」,查獲被告甲○○公然陳列、展示象牙產 製品共八十五件,供不特定人選購,案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 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就扣案之物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浴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固定有明文。惟按現行刑事訴 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採 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 察官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 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 ,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 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 再行起訴,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其效力未定,尚無實質確 定力可言,被告在緩起訴期間仍有遭撤銷緩起訴處分,另由 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受刑事審判之可能,該原可為證據或得沒 收之物,倘因單獨宣告沒收而不存在時,勢將影響日後審判 之進行,故於緩起訴處分發生實質確定力前,該原可為證據 或得沒收之物,自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不得逕予單獨宣 告沒收之,合先說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固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七七○八號為緩起訴處分,惟尚未職權送請再議 ,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為准駁之裁示,即於同日 向本院聲請沒收扣押物品等情,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件聲請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足見上開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則上開緩起訴處分既尚未實 質確定,從而前開扣案之八十五件象牙產製品,仍有繼續扣 押留存之必要,聲請人逕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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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