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7年度,3036號
TCDM,97,中簡,3036,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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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17464號、第20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
收。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曾於民國9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3年10月28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甲○○
已獲准設立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36之1號「故鄉電
子遊戲場」之負責人,自97年3月間某時起,基於意圖營利
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提供其上開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擺設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各式賭博性電子遊戲機
具(其中關於「水果盤2人座」16台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載為8台),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賭博財物。且
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現場負責人乙○○及開分員丙○○
人,以上開遊戲機與不特定客人互相對賭,且由丙○○負責
開分及洗分兌換現金等工作,乙○○則負責現場管理及開、
洗分糾紛之處理。該遊戲場之賭博方式,為賭客先持現金請
開分員開分後,由賭客押選遊戲機台上之選項與機台對賭,
如押中可得倍數不等之積分;如未押中,則分數由電子遊戲
機沒入,賭玩結束時,賭客可將電子遊戲機上之積分以1比1
或1比30之比例向開分員洗分兌換現金,甲○○乙○○
丙○○即藉之以牟利。嗣於97年7月10日晚間8時許,適有黃
景旭、陳明裕黃鴻玉等3人(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基於賭博之犯意,在上址分別賭玩「撲克牌」機台、「水
果盤」機台、「彈珠臺」機台,黃景旭並以積分3200分向開
分員丙○○兌換新臺幣(下同)3200元現金後,為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41台(均
含IC板各1片)、兌換籌碼處之賭資4萬3800元及甲○○所有
如附表編號15至31所示供與乙○○丙○○共同犯罪所用之
物。
二、證據:
㈠、被告甲○○丙○○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景旭陳明裕黃鴻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查獲現場圖1份、蒐證錄影翻拍照片20張、現場照片及查獲
機檯照片共81張。
㈣、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
三、另被告乙○○於偵查中固供承在上開電子遊戲場擔任現場負
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賭博之罪行,辯稱:其不在場
云云。惟查,被告乙○○已自承:其從監視器螢幕可以看到
遊戲場內的情形,店內的周轉金是要給客人兌換現金使用,
甲○○丙○○給客人洗分兌換現金,如果客人與開分員
有爭執時是伊處理,客人開、洗分有登記在報表上,報表其
有看過等語。則被告乙○○顯係明知甲○○授意丙○○給客
人洗分兌換現金,且其在客人與丙○○就開、洗分有爭執時
會介入處理。足認被告乙○○就本件賭博犯行與被告甲○○
丙○○間,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乙○○之所
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同法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266條第1項
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3人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犯上開3罪,有
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
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查被告乙○○曾於93年間因
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3年10月28日
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於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均含IC板各1
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另賭資4萬3800元係兌換籌碼處
查獲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
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31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供與乙
○○、丙○○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之黃景旭所有之賭資3200元
陳明裕所有之賭資100元,並非被告三人所有,亦非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電子遊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商
品合格證書、消防安全檢修申報書、機檯公文、聯合稽查紀
錄表、機臺商品檢驗證書各1紙、建築物公安檢查報告2紙、
營利事業登記證夾各1只、發票章1只,尚與本案犯罪行為無
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附錄論罪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應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  應沒收之扣押物品名稱 │ 數   量 │
├──┼────────────────┼───────┤
│1、 │ 蜘蛛人彈珠檯 │參台(每台電子│
│ │ │遊戲機均各含IC│
│ │ │板壹片,以下同│
│ │ │) │
├──┼────────────────┼───────┤
│2、 │ 龍飛鳳舞二代(小瑪琍) │ 壹台 │
├──┼────────────────┼───────┤
│3、 │ HUGA野蠻遊戲 │ 貳台 │
├──┼────────────────┼───────┤
│4、 │ 海王 │ 壹台 │
├──┼────────────────┼───────┤
│5、 │ 白堊紀 │ 壹台 │
├──┼────────────────┼───────┤
│6、 │ ICEFRJITS 冰原歷險 │ 壹台 │




├──┼────────────────┼───────┤
│7、 │ 愛麗絲ALICE │ 壹台 │
├──┼────────────────┼───────┤
│8、 │ 超級鑽石列車 │ 壹台 │
├──┼────────────────┼───────┤
│9、 │ 樸克單機 │ 陸台 │
├──┼────────────────┼───────┤
│10、│ 水果盤(二人座) │ 拾陸台 │
├──┼────────────────┼───────┤
│11、│ 超越巔峰〈麻將〉 │ 伍台 │
├──┼────────────────┼───────┤
│12、│ 跑馬(二人座) │ 貳台 │
├──┼────────────────┼───────┤
│13、│ 戰象(小瑪琍) │ 壹台 │
├──┼────────────────┼───────┤
│14、│ 賭資 │新臺幣肆萬參仟│
│ │ │捌佰元 │
├──┼────────────────┼───────┤
│15、│ 客人名冊筆記本 │ 壹本 │
├──┼────────────────┼───────┤
│16、│ 積分卡(10000分) │  拾柒張 │
├──┼────────────────┼───────┤
│17、│ 積分卡(5000分) │ 參張 │
├──┼────────────────┼───────┤
│18、│ 積分卡(1000分) │ 玖張 │
├──┼────────────────┼───────┤
│19、│ 積分卡(500分) │ 參張 │
├──┼────────────────┼───────┤
│20、│ 後門遙控器(附櫃檯鑰匙1支) │ 壹組 │
├──┼────────────────┼───────┤
│21、│ 記事紙條 │ 貳張 │
├──┼────────────────┼───────┤
│22、│ 班別營業表 │ 貳張 │
├──┼────────────────┼───────┤
│23、│ 開贈單 │ 拾張 │
├──┼────────────────┼───────┤
│24、│ 摸彩贈分券 │ 肆張 │
├──┼────────────────┼───────┤
│25、│ 考勤表 │ 參張 │
├──┼────────────────┼───────┤




│26、│ 應徵表 │ 貳張 │
├──┼────────────────┼───────┤
│27、│ 摸彩箱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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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代幣 │壹仟伍佰陸拾貳│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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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監視鏡頭 │ 伍支 │
├──┼────────────────┼───────┤
│30、│ 電腦主機螢幕 │ 壹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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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電腦主機 │ 壹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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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