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8年度,56號
SLDM,88,重附民,56,200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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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羅明通律師
  原   告 戊○○
        丙○○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沈士喨律師
  被   告 己○○○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庚○○:聲明、陳述如附件二。
(二)被告己○○○甲○○○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庚○○己○○○甲○○○乙○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慕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 汲 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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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