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767號
TYDV,97,除,767,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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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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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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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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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城五金行甲○○ │合作金庫林口分行 │97年9月2日 │11,080元 │XV00七五八三│ │
│1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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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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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