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759號
TYDV,97,除,759,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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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3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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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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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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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樂山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97年5月31日 │354,926元 │BCB0七五六二│ │
│1 │陳欽樂 │ │ │ │四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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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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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