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748號
TYDV,97,除,748,200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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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5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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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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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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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奇林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1月10日 │233,100元 │AL三六二八四七│ │
│1 │司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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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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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