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651號
TYDV,97,除,651,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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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3 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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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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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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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桃園縣大興高級中學│渣打商業銀行大園分│96年12月25日 │17,000元 │AA八0三一五二│ │
│1 │張茂松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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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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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