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90號
TYDV,97,補,390,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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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福正製革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10,2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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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正製革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