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88號
TYDV,97,補,388,2008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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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韋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 萬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 萬4,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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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韋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