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立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O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元整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台幣 (下同)113 萬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97年存字第608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執 全字第526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 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且聲請人於另取得之 終局執行名義就相對人等財產(含假扣押執行所查封之財產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司執字46092 號)中, 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9 月1 日達成和解,相對人即債務人同 意聲請人即債權人取回本院97年度存字第608 號所提存之擔 保金,並由該案執行書記官記明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46092 號97年9 月1 日上午10時30分之執行筆錄中,為維聲請人之 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 608 號提存書、97年度裁全字360 號裁定、97年度司執全字 第52 6號執行命令、97年度司執(三)字第46092 號民國97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執行筆錄、民事撤回聲請狀(97年 度司執全字第526 號)各1 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裁 全字第360 號、97年度司執全字第526 號、97年度存字第 608 號、97年度司執(三)字第46092 號等本院卷宗核閱屬 實。又本院檢送本案聲請狀繕本予相對人並定期請其表示意 見,相對人未有反對返還提存物予聲請人之意思表示。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意旨,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2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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