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16號
TYDV,97,消債核,16,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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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像紀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因信用貸款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 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協商成立,爰將協 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 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 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申請 書、債權人清冊(含聯徵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聯 徵中心回報債權金額資料)、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 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通知函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97年9 月 26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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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