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並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提出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就醫相關支出費用數額,並檢附證明單據。
五、提出伽得有限公司相關設立及營業資料,陳報伽得公司5 年
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
收入情形),另外,並應說明聲請人如何從事該小規模營業
活動。
六、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補報)。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部分(生活支出、教育費、扶養費)相
關釋明文件。
八、陳報聲請人子女王侑婕於觀音鄉公所托兒所每月支出費用為
何?(請陳報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即須詳細載明案號,並以重
新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之方式提出)。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10月21日起至97年10月21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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