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77號
TYDV,97,消債更,877,200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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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松佳飲料股份
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
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移轉於如附表一債權人收取。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
人正對其在松佳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
程序。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
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
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 月2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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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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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富邦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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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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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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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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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花旗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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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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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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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佳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