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31號
TYDV,97,消債更,831,200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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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全部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四、釋明債務人所負債務是否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含利息、違約金在內)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
五、釋明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為下列行為:
 ㈠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
  象及具體內容。
 ㈡為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
  受益時不知其情事,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及具體內容。
 ㈢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之情事。
六、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七、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總歸戶資料。
八、聲請前2 年內所有收入(含每月薪資、加班費、獎金等)之
  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十、提出聲請前2 年內所有支出(含房租、教育費、扶養費、保
  險費、交通費、膳食費、通訊費、其他生活費)之相關證據
  證明。
十一、提出債務人現有扶養其子紀芃維之事實及支出數額之證明
   文件。
十二、釋明聲請人有無配偶;若有,則聲請人與其配偶對前2 項
   家庭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等費用如何分擔,並提出相關證明
   。
十三、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
   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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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