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7417號
TYDV,97,司票,7417,200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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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417號
聲 請 人 瞬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與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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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瞬陞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