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3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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