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7105號
TYDV,97,司票,7105,2008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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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105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之簽章。
       2 、查相對人已解散,請陳明相對人是否向法院
       3 、承上,如相對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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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