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1年度,7號
KLDV,91,保險,7,200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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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七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   告 甲○○
        駿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坤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聰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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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