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立多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唐梅蘭(原名:高唐梅蘭)於民 國91年8 月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250,000 元之抵押權, 嗣第三人唐梅蘭於95年8 月14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 相對人所有,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唐梅蘭對聲請人 負債3,768,42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