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973號
TYDV,97,司催,973,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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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甲○○
            1號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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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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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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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潘瑩珠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97年10月15日 │23,600元 │AA0七二三七0│ │
│1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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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吳敏祺 │渣打銀行公西分行 │97年10月10日 │2,100元 │AA三八八二五五│ │
│2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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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馮永福 │渣打銀行大樹林分行│97年11月10日 │14,100元 │AA三九二四一二│ │
│3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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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政義 │龜山農會山頂分行 │97年10月31日 │15,160元 │FA三0四四七七│ │
│4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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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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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