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909號
TYDV,97,司催,909,2008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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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取得票據 權利,並能據票據主張權利者。至於執票人因委任取款之目 的,而將票據交付於金融機構時,執票人並未轉讓票據權利 於金融機構,尚非票據法第19條所稱之票據權利人。二、本件票據之發票人為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 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係因客戶彭文 政之託收,而取得本件票據。經查,縱第三人彭文政將本件 票據交付聲請人託收,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仍未取得票據權 利,票據權利人仍為第三人彭文政,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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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