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257號債 權 人 陳友俊即聖揚汽車材料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債權人商號名稱,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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