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彪記國際有限公司、神運運通有限公司、大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七益國際有限公司、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龍群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友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橙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該公 2、 如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未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