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6535號
TYDV,97,司促,36535,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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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
債 權 人 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朝華增旺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 、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 、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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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