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
債 權 人 元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朝華即增旺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 、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 、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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