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19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提出債務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 為民國97年5 月12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2,745,600 元,到 期日為97年10月16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主張屆期提 示,未獲兌現,請求債務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支付票款,聲 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查聲請人提出本件之聲請為97 年10月14日,上開本票尚未屆期,何來屆期提示,未獲兌現 ,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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