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5238號
TYDV,97,司促,35238,200810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238號
債 權 人 福爾莎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欣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福爾莎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