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238號
債 權 人 福爾莎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欣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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