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4818號
TYDV,97,司促,34818,200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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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818號
債 權 人 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鑑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之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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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鑑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