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4699號
TYDV,97,司促,34699,20081030,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6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鼎欣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1.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 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2. 如該 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 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 一份,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 1 日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7 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