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6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鼎欣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
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請向
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
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
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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