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6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鼎欣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 、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 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 本院民國97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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