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8號
TYDV,96,勞訴,18,20081001,6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紅柿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紅柿
  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紅柿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97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
  未據上訴人紅柿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4款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
  人甲○○提起上訴未具提出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
  上訴理由,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提出,逾期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1/1頁


參考資料
紅柿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