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十號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一號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魏妁瑩律師
被 告 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 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發明專利是否成立為據, 經於民國94年6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又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戊 ○○,其已於97年9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 訴訟狀一紙可參,故應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併此 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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