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E BOCKK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13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E BOCKKIL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LEE BOCKKIL (李福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嫌 重大,且因在台無住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又 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項 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97 年8月4 日執行羈押,至97年11月3 日,3 個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 11月4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永福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