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679號
TYDM,97,訴,679,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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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NESAN R
被   告 MOHAMED S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榮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GANESAN RAMASUBRAMANIAN 、MOHAMED SABIBULLAH BIN MOHAMEDBARAT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GANESAN RAMASUBRAMANIAN 、MOHAMED SABIBULLAH BIN MOHAMED BARAT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 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0月10日起延 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主 文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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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