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97號
TYDM,97,訴,197,2008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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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丙○○原名溫翔麟
          巷29號9
被   告 乙○○
          號1樓(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 月6 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分別於97年6 月6 日、97年8 月6 日裁定延長羈押2 個月二次,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0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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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