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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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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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美崙洗衣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11.05 │68,000元 │AV0000000 │
│ │郭燦彬 │新竹分行 │ │ │ │
├──┼────────┼────────┼─────┼─────┼──────┤
│ │祥化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11.05 │4,000元 │AO0000000 │
│02 │邱碧珠 │香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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