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8 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578 號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9 (即第三順位抵押權)確係法定抵押權及其成立時間之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