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之證明文件」、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 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
(三)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其負債 698,928元之真正原因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 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 形為何?
(四)聲請人應提出劉金玉、曾瑞英之全戶戶籍謄本且記事欄皆 不可省略。且聲請人應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完整 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五)聲請人應提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年度 、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影本(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聲請人應陳報受扶養之親屬劉金玉、曾瑞英是否有退休金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老人年金 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 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 本資料)。
(八)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本人是否為歡樂無限休閑TV之負責人? 且聲請人應提出相關經營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影本。如無證 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九)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配偶鄭 氏賢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並應提出其配 偶鄭氏賢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以及鄭氏賢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 明影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 入期間、96年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薪資轉 帳等)。
(十)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本人之每 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在職證明影本以及95年、96年主要往 來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薪資轉帳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油資每月3,000元、醫療復健費每月3,000 元之相關證明影本。並應釋明每月伙食費9,000元是否 與每月母親零用錢3,000元、每月日用品1,000元重複計 算?且應提出相關之完整計算方式,並應說明配偶及其 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此一費用?
(十二)根據聲請人所陳稱其名下並無財產,但聲請人又陳報油 資每月3,000元。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原因為何?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