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908號
SCDV,97,促,9908,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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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姜瀧萬達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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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