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原 告 清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審判長法官 林以長
~B 法 官 黃渙文
~B 法 官 唐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B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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