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119號
PCDV,97,除,1119,200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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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成林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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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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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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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運電機工│華南銀行五│97年6月5日 │491,043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股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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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林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