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蔡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94年6 月9 日與原告簽訂房屋貸款契約書,而 向原告借用款項,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 授信約定書第19條有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從而,原 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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