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884號
PCDV,97,訴,1884,200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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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丙○○原名謝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以其餘被告甲○○、丙○○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95年5 月4 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2, 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年息4.37%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95年5 月4 日起至115 年5 月4 日止,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詎被告乙○○自97年6 月4 日起違約未履行,屢向被 告等人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與 連帶保證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房屋貸款 契約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被告等人則均受合法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 觀上開書證,自堪認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等人 為主文第1 項所示之請求,於法自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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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