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356號
PCDV,97,補,1356,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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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誠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北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
33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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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