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誠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北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
33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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